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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三章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30 15:04:42

 

第三章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公安行政法具体规范当中又高于公安行政法具体规范的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追求的准则。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统一的公安行政法典,公安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之中,因此公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指导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原则,保证办案质量,提高执法水平。 
  
案例一   依法行使公安行政职权 
案情摘要: 
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遂拦截并扣缴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法规,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交警大队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去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题: 
该案中有哪些违反公安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不主动告知,并在当事人请求告知的情况下仍不告知,违反行政处罚程序。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限于对个人处于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且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所以,本案处以200元罚款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不能当场处罚当场执行。(4)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所以,本案的执法人员限令当事人当日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5%罚款也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二   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案情摘要: 
1998年7月2日下午,李某与本村村民林某(均无驾驶执照)学练驾驶"木兰"牌轻骑,当低速行至一叉路口时,与赵某的自行车相擦,致使赵的自行车侧倒(但未造成人财损害),双方发生纠纷。在争执中,赵见林某逃离现场,便用碎酒瓶的锋刃刺向仍坐在轻骑上的李某,李某面容毁损。案发后,公安局在侦查赵某犯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某有无证驾车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的规定,于同年10月4日,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李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维持了原裁决。李某遂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公正?为什么?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显失公正。显失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罚种和幅度内所作的明显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它是超过一定度的不合理的自由裁量行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处罚违反了公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公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它要求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合理。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本案原告低速驾驶易学的轻骑,且没有造成直接的损害后果,情节轻微,而市公安局却给予原告最重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明显畸重,属于显失公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三   依法行使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案情摘要: 
李某家有一个祖传的花瓶,邻村张某获悉此事后,误认为该花瓶系宋代的瓷器,欲动员李某出售此花瓶,从中收取介绍费。即与邻乡刘某联系,刘某得知后,以张某和李某倒卖文物而向县公安局报案。次日,县公安局两名警察着便装以买花瓶人身份来到张某家,要求张某帮助买花瓶。后由张某带领来到李某家与李某交涉买花瓶事宜。在张某的唆使下,李某以6.5万元价出卖该花瓶,双方约定到停车处交货付钱。当周某携花瓶到停车处后,被两名警察将李某强行推进汽车并戴上手铐带往县公安局。经讯问得知,李某对该花瓶是何年代生产,价值多少等都一无所知。于是县公安局决定将李某释放回家,但仍以其倒卖文物为由,扣留其花瓶。之后,李某多次至县公安局索要花瓶,县公安局都未归还,也没有作出予以没收或者归还的决定。为此,李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公安局返还所扣押的花瓶。 
问题: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是否合法? 
评析: 
县公安局扣押花瓶的行为不合法,公安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本案中县公安局对李某以涉嫌盗卖文物案进行查处,后经查实李某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但仍然扣押了李某花瓶,其行为无法律依据,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县公安局应当返还李某花瓶,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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