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案例第一章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30 15:04:14
第一章 公安行政执法概述
案例一 什么是公安行政行为
案情摘要:
某市体育训练基地物资仓库发生一起价值370元的电缆线被盗案件。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这一违法行为是该基地职工张某(男,22岁,)实施的。张某不遵守体育训练基地的纪律,经常迟到、早退、脱岗,曾被体育训练基地先后三次处分。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之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天、罚款2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给体育训练基地所造成的损失。
问题:
体育训练基地的处分行为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有何区别?
评析:
在本案中,某市体育训练基地对张某的三次处分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行为,而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治安处罚属于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表现在:(1)职能不同。公安行政除了进行内部自我管理之外,还要积极地管理社会,同时具有内部管理职能和外部管理职能。一般行政的管理职能限于内部,即只能进行内部自我管理。(2)手段不同。公安行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被管理者不服从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予以财产罚,迫使其服从。一般行政不能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被管理者不服从时,不能对被管理者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或予以财产罚。(4)目的不同。公安行政以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为目的,一般行政虽然必须符合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但其直接的目的却是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二 何为公安行政权
案情摘要:
李某大专毕业后,在某造纸厂生产车间工作。2002年3月,李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李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因此,在受到处理后,李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检查生产情况时有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03年1月5日,李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发生此次事件后,造纸厂有意开除李某,但因造纸厂乃街道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办,经厂方、李某所在居委会、李某父母等各方协商,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李某负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2)对李某予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内不发奖金;(3)有关这次火灾的情况不向消防部门报告。 2003年1月底,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
李某受到厂方的处理后,消防大队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中厂方对李某的处理与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造纸厂扣发李某的奖金并对其予以开除留用察看的处理即属内部行政处分,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对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即属外部行政范畴,是实施公安行政权的行为。根据《消防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李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时效期限(六个月)内发现的,仍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在厂方对李某进行了处理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实施公安行政权是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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