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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案例分析试题练习及答案.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30 15:02:32

 

案例分析 
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案例分析题  
问:(1)甲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3.金某大学毕业后,筹集资金20万元,又在北京市某区租房1间,几番周折,终于申办成立了以金某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3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脑软件开发。由于电脑软件开发属高科技产业,依照有关规定,某区税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免去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条件,鼓励其进行高科技开发。2006年8月,3年的免税期到期后,金某仍以"公司经营不善,无交纳税额之能力"为由拒不交税。  

参考答案: 
(1)甲应向A市医院要求赔偿。虽然直接造成甲身体损害的是乙医生,但乙医生是市医院的员工,对于员工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应由医院赔偿损失。  
3.【答案要点】  
金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免税期满后拒不交纳税款,是不是税务机关就毫无办法呢?当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即实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4、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1)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对于乙的死亡,甲显然希望丙听从自己的唆使,用石头砸坏屏风的同时砸死乙。而且甲也实施了唆使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乙因为甲唆使而被丙砸死。因此,对于乙的死亡,甲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丙并没有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乙的死亡,丙根本不知道屏风后面有人,其行为的犯罪意图是砸坏屏风。因此,对于乙的死亡,丙是持反对、排斥意见的。因此,本案中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存在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乙,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丙确实无法预知则属于意外,应无罪) 对于乙的死亡,两人并没有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相互关系、彼此配合。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丙没有实施砸屏风的危害行为,就不可能导致乙的死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两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本案中甲教唆丙砸屏风的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与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有密切联系,使得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而被故意杀人的罪行所吸收,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如果对于乙的死亡,丙没有责任,则丙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反之,如果丙存在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故意犯罪吸收过失犯罪。也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6. 郭宇华老人晚年一直单独生活1998年10月1 日郭宇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为照顾他与他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居民委员会承担郭宇华生养死葬的义务;郭宇华将其房屋遗赠给居民委员会此后居民委员会一直供养着郭宇华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却另立遗嘱将其房屋指定由其弟弟郭宙华继承2002年2 月1 日郭宇华病逝居民委员会将其安葬在处理郭宇华遗留的房屋时郭宙华持其兄所立遗嘱要求继承此房屋而居民委员会则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2 )2001年5 月1 日郭宇华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7.某甲乘坐红星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去市内办事司机乙驾车至一交叉路口时因遇宏达客运公司的一辆货车超车致使出租车撞上隔离栏甲乙均受重伤经交通大队勘查认定货车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出租车负次要责任甲为治伤花去费用8000余元  
(2)甲能否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是在死后取得财产.所以死亡是作为发生条件.  
(3)居民委员会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郭宇华老人和居民委员会有赠扶养协议而且居委会履行了职责.  
(2)可以.因为是宏达公司实施了侵害行为.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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