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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八章第六节:社会及公民的监督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30 15:00:35

 

第六节    社会及公民的监督
 一、社会及公民的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社会及公民监督是指在社会系统中,由不具有国家权力的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和组织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运用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1、监督主体的非国家权力性。社会及公民监督主要是通过各民主党派在政协会议上的提案、人民团体和组织的批评和建议、新闻媒体对不正之风的揭露和谴责以及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检举、控告等方式,实现对警察机关及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3、监督的多样性。公民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揭露问题。可以是提案、组织的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46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其内容主要是:对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行政执法和执行政策的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对人民警察个人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监督;社会和公民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包括对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对人民警察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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