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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六节:警察刑事执法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6-05-28 17:53:59

 

第六节     警察刑事执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和部分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2条规定:"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一、侦查权 
 二、搜查权
 搜查是公安机关侦查措施的一种。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文件,查缉逃避侦查的犯罪分子,保证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逮捕拘留条例》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按下述程序执行搜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采取搜查措施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但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进行搜查时,实施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警察人员在实施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如果是到被搜查人所在单位搜查,可邀请其单位代表到场,以保证所获证据的客观性和防止发生违法行为。
 对人身搜查,首先要注意发现被搜查的人身有无携带武器、凶器、毒药和其他行凶用具。搜查妇女身体时,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在进行搜查时,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搜查场所。
 搜查完毕后,应将搜查的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制作"搜查笔录",记明搜查单位、执行人员姓名、采取搜查措施的依据、搜查的地点、时间、发现犯罪证物的名称、位置和数量。对需要扣押的物品,应填写好"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应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见证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果被搜查人或其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搜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技术侦查,是指人民警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侦破刑事案件,发现罪犯和查找罪证的特殊措施。是采用物理的、化学的等科学技术方法获取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一规定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技术侦查手段侦查犯罪活动的法律确认。
 四、刑事强制措施权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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