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警察行政强制权
警察行政强制是指警察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以达到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基于危害或者威胁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或处分。
一、强制传唤权
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需对行为人传唤讯问,一般使用传唤证,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或书面传唤。不论用哪种传唤方式,行为人都必须服从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应唤到场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这种强制传唤,属于强制执行手段,实施时须经公安派出所长以上的领导批准,并记录在案。当场实施的,事后应补办批准手续,也要记录在案。
二、强制隔离、约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是公安机关对精神病人、醉酒人和企图自杀的人,在他们本人有危险或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威胁时而实施的强制措施。人民警察依法对特定人约束或者监护,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也是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主要是指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等。这种强制措施,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及对本人保护的目的,而不是制裁措施。当危及社会治安序和自身安全的因素消除时,这种强制措施即告停止。
三、盘问、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由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继续盘问的定义、适用对象、时限、程序、审批权限、法律责任等。
(一)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措施。
继续盘问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审查措施,与公民的基本权紧密相关,一方面,公安机关只能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象适用继续盘同,不得随意继续盘问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即使是对被依法继续盘问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不能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侮辱,歧视、虐待等,而且应当保障其吃饭、喝水、休息、安全等基本权利。
1、继续盘问的要件
(1)主体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法将继续盘问权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就是说,行使继续盘问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其他机关的人民警察以极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行使继续盘问权。
(2)目的要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2项还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行使继续盘问权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不是别的目的。这当然也是当场盘问、检查的目的。
(3)前提要件。经过当场盘问、检查。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如果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就应当当场允许其自由离开。只有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并且具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后继续盘问。这是继续盘问区别于传唤和拘传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就不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适用继续盘问。
(4)对象要件。具有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所谓法定情形,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者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对这四种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
(5)地点要件。必须带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如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可以对其适用继续盘问,以便进一步审查。但是,必须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如果带至其他地方,如社区警务室、治安岗亭、治安联防点、保安公司、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住处、旅店等,则不能算作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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