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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人民警察其他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法律责任
使用武器、警械一般应遵守以下规定:非公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武器、警械;携带枪支必须携带持枪证件,枪支型号与持枪证件内容一致;不得在禁止携带武器、警械的区域、场所携带武器、警械;不得携带武器、警械饮酒;不得将武器、警械交给他人携带或保管;不得私自修理武器、警械或更换武器、警械零部件;武器、警械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位报告;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武器、警械进入饭店、商店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武器、警械;
人民警察如果实施了违反武器、警械管理使用规定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9条规定,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违反武器、警械的案件进行查处,对违反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警察人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人民警察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责任
人民警察违反禁令的严肃处理,对所在单位的直接。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一)刑讯逼供的范围。刑讯逼供主要是指采用殴打或体罚、虐待人犯的;或在审讯中,对停止犯罪,停止抵抗,丧失抵抗能力的人使用电警棍的。
四、人民警察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9条规定: 对在适用继续盘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适用继续盘问违反禁止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超时限继续盘问;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对被盘问人进行刑讯逼供;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被盘问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侵吞、挪用、损毁被盘问人的财物;违反规定收费或者实施处罚;其他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适用继续盘问未履行法定义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31条规定: 被盘问人被送入候问室时,看管的人民警察应当问清其身体状况,并做好记录;发现被盘问人有外伤、有严重疾病发作的明显症状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警务督察部门和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因疏于管理导致发生被盘问人伤亡、逃跑、自杀、自伤等事故的;指派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从事有关继续盘问的执法工作的;警务督察部门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督察、处理或者在现场督察中对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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