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的特点
1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 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 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 和法律相一致。
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 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
(2)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 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公开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 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 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第三,公安机关除了同 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仅不能秘密进行,还 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
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 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 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3)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 ,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 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 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 ,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 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 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4)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做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 烈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 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5)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 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 ,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 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 、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 分子逐个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 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 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6)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工作 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 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 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2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来完成的。 公安专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1)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
(2)艰苦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 这种普遍的、长期的超疲劳工作严重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
另一方面,不良的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相当的困难。不良的自然环境,如恶 劣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地理环境等,都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忍受异乎寻常的困苦。 不良的社会环境也给人民警察带来不寻常的困苦。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当事人因某些 个人利益被触及,产生对立情绪,致使人民警察经常遭遇无理的指责、谩 骂,甚至遭到攻击。特别是有些人依仗权势,非法干预、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有的 还对人民警察进行打击报复,威胁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这些都会对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 压力和损伤。
(3)危险性。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 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 、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 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灾害的斗争中, 他们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每年伤亡的人数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4)易受腐蚀性。
一方面,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有效监督,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 败现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一些违法犯罪人 员常常用金钱、物质、美女等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在公安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或保 护伞,这些对人民警察的腐蚀性极大。公安队伍每年都有一些立场不坚定的人受到腐蚀,走 上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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