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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与监督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点击进入试题测试:
(一)合法。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法律上的要求。所谓合法,就是符合公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准确。这时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认定法律事实和掌握权力上的要求。
(四)适度。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力度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应,恰如其分。
二、建立完善的公安机关权力控制监督系统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的构成:
2、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行使权力的行为。
4、群众控制。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1、事前控制。即在行使权力之前的控制,如审批制度。
3、事后控制。即在执行权力之后的检查,如发现偏差,立即纠正。
三、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
每一项公安权力由两个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充分有力的权力能力,足以克服任何反抗以实现公安权力目标;一是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足以保证权力能力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不致错误地行使。
做到公安权力的均衡行使,是一切公安权力实施过程的普遍性目标。
1、公安权力执行者。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资格执行警察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这些机关的人员数量、素质、体制等对公安权力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
3、公安权力装备。即实现公安权力所必备的武器、警械、交通与通讯工具、监禁设施等。它是克服抗拒、强制约束的实力性条件,是取得致胜优势的物质根据。
(二)不断完善公安权力的制约机制。
1、规范制约。在公安法律规范中对每项公安权力的行使都规定限制性条件。
(2)管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
(4)立案标准,等等。
(1)司法机关之间在法律程序中的制约。某些公安权力的行使,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制约。
(3)手续制约。
3、监督。公安权力行为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府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突出意义的是公安系统本身对公安权力行为的监督。
两者的均衡关系,表现为公安权力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适度性和有效性。对公安权力,强化而不失之制约,制约而不伤及强化。
四、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专门规定了"警务保障"的条款,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权有了法律保障。
(一)领导行为必须合法
第一,对某级公安机关有领导权或指挥权的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对自己的领导与指挥负法律责任。
第三,在执行中,如果因为错误的意见会带来现实的危害时,执行人应当避免或减少危害性后果。由于错误的决定 和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承担法律后果。
(二)公民协助责任。
第二,对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三)司法配合责任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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