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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讲述了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以及刑罚执行的监督。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1,刑罚执行的概念: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刑罚执行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内容共同构成监狱工作基本内容。
2,刑罚执行原则的种类:依法执行原则;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4,有利于惩罚和改造原则的内容:由于监狱是承担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专门的国家机构,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应当根据惩罚和改造罪犯原则进行。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由于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工作的目标,因而,监狱在刑罚执行中既要考虑惩罚罪犯的需要,也要考虑改造罪犯的需要。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刑种、刑期关押罪犯;另一方面,要根据法律规定适时调整罪犯刑罚,以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刑罚执行的基本制度
1,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2,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使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6,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具体方法: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8,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减刑的概念和种类: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种类:可以减刑,可以减刑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的考核结果,予以减刑的一种制度;应当减刑,应当减刑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刑的制度。
12,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和间隔的规定:减刑的起始时间: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时间适当缩短起始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的限制。减刑的幅度:对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对于应当减刑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其减刑的幅度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减刑的间隔:对于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减刑的限度: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判无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减刑的限度条件是罪犯实际服刑期限不少于10年。
14,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6,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坚持依法重处罚原则。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对罪犯脱逃在社会上犯罪的案子,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18,刑满释放的程序:出监教育;安置准备;办理释放审批手续;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发放《释放证明书》。
三刑罚执行的监督
1,检查监督的概念:检察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检察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关进行的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是刑罚执行中的法律监督形式,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形式。
3,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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