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
2.X [解析]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解析]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执行户口管理制度,做好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
6.√[解析]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其主要职责有:依法进行消防监督管理;预防、警戒和扑灭火灾;对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向群众进行防火灭火的宣传教育。
8.√[解析]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事故等工作。
10.√[解析]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公安教育有学校教育和民警在职教育,通过公安教育,公安人才在数量上得到补充,素质上得到提高。
11.X [解析]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公安工作,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不能领导公安工作。
13.√[解析]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实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改造工作。
15.X [解析]党和国家的公安基本政策,已分别载入党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之中,另外,还有许多公安政策也被写进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政法公安工作文件之中。
19.X [解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1.X [解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3.X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第一,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第二,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24.X [解析]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25.X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26.X [解析]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违法犯罪嫌疑人为抗拒审查、逃避惩罚而自伤、自残,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上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审批劳动教养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7.X [解析]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
28.X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
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29.X [解析]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虽然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对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提出批评建议、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控告检举等,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监督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使公安机关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人民警察法》第44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体现了《人民警察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30.X [解析]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矗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单项选择题1.C [解析](1)警察的本质: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2)警察的特征:①鲜明的阶级性;②手段的特殊性;③广泛的社会性。
2.C [解析]警察产生的条件:(1)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2)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3)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3,A [解析]公安机关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专门用以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其实质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和人民对上述专政对象实行的政治统治。
公安机关专政职能的内容包括:专政目的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专政对象是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专政手段是打击、制裁、改造、监督。
4.D [解析]《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这一规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时,即使在非工作时间,也必须履行职责,不得借口有在工作时间而逃避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确认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对紧急情形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5.B [解析]维护国家安全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积极防范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以避免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3)坚决打击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警戒其他不法分子。
6.D [解析]公安机关职责具有法律性、有限性、责任性等特点。
(1)法律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所确认的;(2)有限性,即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有范围的,超越范围就是越权;(3)责任性,即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将受到纪律甚至法律的追究。
7.C [解析]交通警察简称"交警",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职责有:依法对道路、行人、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和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道路畅通。
8.C [解析]公安法制工作包括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事务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以及劳动教养案件审批、行政案件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等项工作。主要内容有:①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安法制工作总体规划;②组织、协调起草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③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④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工作;⑤组织开展案件审核、执法检查、考核评议、专项调查、专案调查;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⑦组织、指导、办理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⑧指导、承办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⑨组织开展法制培训工作;⑩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法律事务;⑩研究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⑩各级公安机关决定由法制部门承担的其他工作。
9.A [解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担负着1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管制执行、拘役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驱逐出境执行等项刑罚执行工作。
10.B [解析]公安工作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行政行为。公安工作是由人民警察以国家名义按国家法律赋予的职权进行社会行政管理,执行国家意志,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其内容是由法律和公安法规所确定,必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来实施。
11.B [解析]党内的是非问题,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去解决,决不允许把对付犯罪的侦查手段用于解决党内的矛盾问题。
12.B [解析]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其中,一切为了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切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态度;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法。
13.C [解析]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
14.b [解析]人民群众需要公安机关保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公安机关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的结合,是在双方目标一致基础上的结合。公安机关作为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主管部门,是双方结合的主导方面。
15.C [解析]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的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其具体应用是坚持稳、准、狠。"稳",就是要注意策略,讲究工作方法,不打无准备之仗,不打无把握之仗。要打得适时、有力,同时注意时间、地点、对象、节奏及宣传方法。"准",就是对打击对象一定要调查准确,不要出偏差,做到事实准、定性准、量刑准,既不重罪轻判,也不轻罪重判,真正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狠",就是要依法给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使之受到应有的惩处,做到该杀的要坚决杀,毫不留情;该捕的要坚决捕,不能漏网;该从重从快的,毫不犹豫迟疑。
16.A [解析]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强制划拨,强制扣除;强制拆除;代履行,强制金等。
17.A [解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是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其中,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不能成立。
18.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9.A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第2款作了规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据此,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日即作为追究时效起算时间。
20.A [解析]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调查完毕后,也应按相同的程序报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对符合聆询条件的,应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审批组织聆询,之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的2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21.B [解析]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2.C [解析]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23.D [解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设督察长,由同级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副职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督察长、副督察长在任免前,必须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24.D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
25.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5条的规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规定,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侦查职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D [解析1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始应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27.C [解析1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8.D [解析]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9.D [解析]《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30,C [解析]《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③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④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⑤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①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②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③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⑤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⑦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⑧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①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违法实施处罚的。③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④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⑤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⑥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⑦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⑧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⑨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⑩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⑩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⑩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⑩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多项选择题
1.ABC [解析]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警察的职能是由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这种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古代警察有如下特点:
(1)军警不分,警政合一。警察的职能尚未能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
(2)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地极不严格的,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奴隶主对奴隶、庄园主对农奴、族长对同宗族的人有权使用私刑。
2.ABCD [解析]我国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阶级属性同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1)两种警察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
(2)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象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群众,是极少数剥削者对大多数劳动人民的专政。
(3)两种警察在专政目的上不同。人民警察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目的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剥削阶级警察实行剥削阶级专政的目的是维护剥削阶级的私有制,维护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
(4)两种警察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同。人民警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和忠诚的卫土,因而得到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剥削阶级警察是压迫人民的工具,与人民群众是对立的。
3.CD [解析]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1)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2)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关,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3)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4)1927年,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盛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5)1946年,国民党政府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盛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
4.ABCD [解析]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两者的联系是:专政职能是民主职能的基本保障;民主职能是专政职能的社会基矗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证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两者的区别是:①对象不同。专政的对象是敌人,民主的对象是人民。
②方法不同。对敌人使用专政手段,对人民实行民主的方法。
5.ABC [解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积极防范和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坚决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
(3)依法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6.ABCD [解析](1)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依法惩治杀人、伤害、抢劫、绑架、强奸、强迫妇女卖淫和拐卖人口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
(2)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7,ABCD [解析]按照《人民警察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有:(1)当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2)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要求时,应当给予帮助;(3)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4)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8.ABCD [解析]紧急排险,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处置重大灾害事故或平息叛乱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非常措施。例如,在扑救重大火灾、处置重大爆炸事故时,为防止火势蔓延和事故波及面扩大而拆除同火灾、事故现场毗连的建筑物,或者在平息判乱中炸毁暴徒盘踞的建筑物和借以顽抗的设施等。凡在紧急排险中需拆除的建筑物、毁坏的其他设施的所有者,必须五条件地服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履行拆除的义务。
9.BCD [解析]所谓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由法律、法规一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治安法规所确认和维系的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秩序包括国家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生活秩序。
10.ABCD [解析]外国人管理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工作包括: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入境、出境、居留、旅行实施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和处理外国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国籍问题;对出入境的中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边境居民进行管理,依法查处出入境人员中的违法犯罪人员。
11,ABCD [解析]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2.ABC [解析]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
(1)以教为主,寓教于罚。
(2)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3)当罚则罚,罚如其分。处罚一定要适当,适用什么形式的处罚,处罚到什么程度;都要有利于教育受罚者,不能感情用事、畸轻畸重。
13. ABCD [解析]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首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要求行政赔偿等权利。
14. ABCD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据此,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都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第二,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同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三,各个共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过错,即对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另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15.BD [解析] 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16.ABCD [解析]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具有以下职权:①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②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③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④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监察机关监督警务活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②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③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17.ABCD [解析]法制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8.ABCD [解析]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①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②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19.ABCD [解析]《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要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20.ABCD [解析]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