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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判断正误
重点讲解:
【题目】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考点】侦查机关、刑罚执行机关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有二:
(1)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这点毋庸置疑,更确切地说,公安机关是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一共有六,即:
A、公安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狱;
E、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
F、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需要注意的是,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需同时接受海关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
(2)刑罚执行机关
对于"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知识点,很多考生反映很难准确记忆,其实只要掌握口诀,就不会在考试中出现判断失误。口诀即"法院两个半,监狱两个半,其它都是公安机关"。法院两个半,指的是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监狱两个半,指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其他都是公安机关,意指公安机关负责剩下的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拘役的执行。
此处需特别注意的知识点是,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故而,本题的说法是正确的。
【参考答案】正确
【拓展】关联性知识点有二:
(1)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
(2)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题目】人民警察都有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
【考点】讯问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只有侦查人员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解读该条含义,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另外,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此处需要细致把握的知识点有三:
(1)"侦查人员"不等于"人民警察"
(2)"讯问"不等于"询问"
(3)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必经程序
故而,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错误
【拓展】关于讯问,重点需要掌握以下知识点:
(1)讯问的主体(本题考点)
(2)讯问的地点(提示:不能异地讯问)
(3)讯问的一般流程
(4)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聋哑人、未成年人等)
【题目】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考点】法院、检察院职权
【解析】关于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分工,详列如下:
(1)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的职权:除行使侦查权外(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还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权力。
(3)人民法院的职权: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裁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
总之一句话,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此处的"法",不仅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故而,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错误
【拓展】需注意以下相关知识点:
(1)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干涉;
(2)此处"干涉"指于法无据的干预。
(3)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题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可以聘请律师。
【考点】律师的诉讼地位
【解析】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手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本题之所以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是因为考生往往会将"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两个知识点混淆,这也是我们在讲课中强调过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者",这一点再次考生牢记。
故而,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错误
【拓展】需要掌握的相关知识点有:
(1)在诉讼阶段,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具体而言,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题目】搜查前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考点】侦查行为--搜查
【解析】各类侦查行为历来都是"必考点",具体到"搜查"而言:
(1)在进行搜查前,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2)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3)搜查的情况应当定成笔录。
可见,搜查前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仅属一般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搜查前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此题的迷惑点在于,很多考生不能很好的区分"搜查"与"逮捕"在相关规定上的区别,这点我们在课堂上做过总结。逮捕是必须出示逮捕证的。
故而,本题的说法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错误
【拓展】需补充的有关搜查的知识点有:
(1)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关于笔录的细节性规定。
点题:
【题目】对于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
【解析】详见教材原文,不赘述。
【参考答案】正确
【题目】公安机关权力的单向性,是指公安机关各项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反映的是国家意志。
【解析】本题考查公安机关权力的"法定性"与"单向性"的甄别。详见教材,不赘述。
【参考答案】错误
【题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不必坚持互相制约。
【解析】我们强调的"12字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参考答案】错误
第二部分:单项选择
重点讲解:
【题目】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事强制工作?
A.拘传 B.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 D.驱逐出境
【考点】刑事强制措施
【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我们特别强调,在我国"羁押"不是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到刑事立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故而,A、B、C三项均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内容。
至于D项,则涉及我国刑罚中主刑与附加刑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仍然属于死刑,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附加刑则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四种(需要注意驱逐出境的适用条件)。
故而,D项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范畴而属于刑罚范畴,当选。
【参考答案】D
【拓展】"各项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是很容易混淆的知识点,需要考生在复习时予以注意。我们在讲课中反复强调,后面的多选题中也有所反映,详见解析。
【题目】( )可以发布通缉令。
A.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B.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考点】通缉令发布主体
【解析】关于通缉令的发布主体,有三个知识点需要掌握:
(1)发布通缉令的权力,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也须由公安机关发布;
(3)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故而,本题考查的是第一个知识点,答案非常简单明了。
【参考答案】C
【拓展】关于通缉令,其他需要注意的知识点有:
(1)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各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对于超过自己管辖地区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这是符合公安机关上下级关系的原理的)
(3)通缉令的知识点与逮捕结合掌握,课堂已讲,不赘述。
【题目】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的情形是
A.其他见证人在场的 B.有他的家属在场的
C.有邻居在场的 D.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考点】侦查行为--搜查
【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通过分析得出答案。具体而言:
根据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的内容,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五种情况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我们将其概括为:携凶、险品、证据、藏人、其他。
本题偏重于细节考查,但其实考生即使忘记此条文,也可选出正确答案,因为我们上课时曾强调选项A至C的内容,但属讲解"笔录"时特别强调的,与"是否使用搜查证"这一知识点无关,故考生通过排除法,也可得到D的答案。
【参考答案】D
【拓展】搜查的知识点很少,我们将其概括为六大点,但这六个知识点在考试中频繁出现,需考生在复习时予以重视。
点题:
【题目】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A.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
B.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
C.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D.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解析】我们上课时强调,要严格区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并记忆行政处分的种类,本题不赘述。
【参考答案】C(顺序是从轻到重)
【题目】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处罚。
A.不予 B.从轻 C.减轻 D.减轻或免除
【解析】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的内容,法理同《刑法》,不赘述。
【参考答案】A
【题目】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的是( )
A.南京临时政府 B.蒋介石
C.清政府 D.新中国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
【参考答案】A
第三部分:多项选择
重点讲解:
【题目】(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A.在侦查机关立案后 B.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C.在侦查机关受理后 D.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考点】律师的诉讼地位
【解析】我们反复强调的知识点,在一次考试中就被考核了两次,先是判断题,再是多项选择。具体而言:
(1)在诉讼阶段,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具体而言,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3)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上述三个知识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本题考核点即知识点(2),详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故而,B、D两项为与题目要求相符的答案。
【参考答案】B、D
【拓展】律师在诉讼各阶段的地位需要考生甄别,在考试中往往注重对该类细节的考核。
【题目】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部门
【考点】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
【解析】对于各类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我们需要做一总结,才能做到在考试中遇此类题目"无往而不胜"。具体而言:
(1)拘传:
A、决定机关:公、检、法
B、执行机关:公、检、法
(2)取保候审:
A、公(包括国安)、检、法
B、公(包括国安)
(3)监视居住:(一句话:同取保候审)
A、公(包括国安)、检、法
B、公(包括国安)
(4)拘留:
A、公、检
B、公(包括国安)
(5)逮捕:
A、检、法
B、公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得到本题的答案,可见总结之重要性在复习中不言而喻!
【参考答案】ABC
【拓展】归纳记忆对学习好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知识点非常有帮助,我们在授课时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放在一起讲解,将拘留、逮捕放在一起讲解。我们建议考生复习时也偱此方法,会有事半功倍之效。另外注意公安与国安在职能上的同质性。
点题:
【题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C.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不予处罚
D.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12、13、14、15条,具体而言: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参考答案】A、B、D
【拓展】本题不必生硬记忆,根据我们的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法》12至15条的规定与《刑法》的法理是一脉相承的。
【题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A.主体要件 B.行为要件 C.后果要件 D.因果关系要件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精神,公安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2.行为要件。《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不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一个必要条件。合法的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3.后果要件。公安赔偿,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也不构成公安赔偿。损害包括对人身权的损害和对财产权的损害。损害必须是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损害和仅仅造成危险的情况。
4.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公安赔偿,还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公安赔偿。
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由国家承担的公安赔偿责任。
一言以蔽之,公安赔偿与《国家赔偿法》的精神一脉相承,极易理解。
【参考答案】A、B、C、D
【题目】公安行政执法的特征是
A.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的强制性
B.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社会性
C.公安行政执法手段的多样性
D.公安行政执法范围的广泛性
【解析】本题考点为公安机关执法的特征,总共有三。其中公安机关执法的范围包括:
(1)行政管理;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A、C、D
责编:jun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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