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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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
1.省级政府机构
省级政府机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是地方最高一级政府机构。在行政级别上,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部委相当,统称"省部级"。根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2.其它地方政府机构
其它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与省级政府机构相似,大同小异。根据法律,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具体工作关系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受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或者业务指导。
3.城市政府机构
城市政府机构与一般政府机构相比有其特殊性,故此,特作单独阐述。城市人口密集,产业发达,城市建设及管理的任务很重。上到直辖市,下至县级市,在对所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都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这使城市政府的机构不像其它地方政府机构那样超脱。如省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省各市县的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较少,因而一般只设一个机构,人员也较少。而行政级别与各省建设管理部门一样的直辖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分工却细得多,机构、人员都多得多。如某直辖市管委会之下就有房地产管理局、公用局、市政局、园林局、环卫局、出租汽车管理局等诸多机构。
4.地方派出机构
地方派出机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
注意:派出机构不同于派出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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