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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资料】
四、关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认定和管理。(一)严守认定要求。《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上述规定中“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是指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即: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本着对退役士兵负责的态度,依法依规严格认定,切实做好报到和安排工作手续办理的事前提醒和督促,严禁擅自扩大范围和更改条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接收单位配合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退役士兵认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认定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二)明确相关待遇。原属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原属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或“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上述退役士兵在补办报到等手续后,可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三)规范工作程序。“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附件5、6)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况,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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