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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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局部战争:两伊战争10
【时事资料】
近期,某生态环境公众号转载的一份污染环境罪终审判决书,在多个微信群引起热烈讨论。讨论的主要内容不同于以往侧重案件适用法律条理,而是引申出对加强生态环保队伍建设的讨论。此案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案公司采取渗坑、铺设管道用抽水泵抽排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至外环境,遂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采样点样品重金属锌超过标准规定的11.3倍。公诉机关指控涉案公司相关责任人犯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存在采样重大瑕疵和适用标准错误等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无罪。宣判后,公诉机关对判决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污水样本未严格按标准采样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用以证实污水排入三级水域的证据与涉案公司污水排放处不属于水域的事实不符,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公诉机关尽心尽力,审判机关尽责尽职,判决结果公正公平、无可争议。但是从污染防治的角度看,案件引起了笔者很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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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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