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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
1.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没、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2)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目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质疑。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资格预审文件的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6)资格预审的实施。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不合理地限制投标。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①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④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⑤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⑦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3)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标底及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2.投标
(1)禁止性行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的撤回。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投标文件的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5)属于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的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投标人之问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投标人之问约定中标人;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评标。
1)评标委员会组成。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要求。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3)投标的否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投标文件的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3)中标。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标人的确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l0%。
4.投诉与处理
(1)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l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责编: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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