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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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3.专门机关
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
责编:朱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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