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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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It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
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当事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主要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复议当事人的权利主要有陈述权、阅卷权、撤回权、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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