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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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具体形式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
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一种直接强制执行方式。采取该种执行方式,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
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谋取私利等原则。更多银行从业资料请点击: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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