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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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更多银行从业资料请点击: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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