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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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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