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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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②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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