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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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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