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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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一)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使用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
(1)股东大户: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例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
①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④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1)直接体现了普通股股东对股份公司的剩余索取权。
(2)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①法律方面的限制。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②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公司对现金的需要,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等。
(3)普通股票股东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
①普通股票股东要求分配公司资产必须是在公司解散清算之时。
②剩余资产分配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付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还有剩余资产,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3.其他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处置权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
(3)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是指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
目的:—是能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护原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
(二)普通股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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