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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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1933年大危机以来,美国实行的是“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是指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指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1.联邦和州双层监管
美国国会、州和地方议会均拥有立法权。
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WG)。
2.分业监管体系
(1)银行业监管机构。美国大多数银行由不止一家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2)证券业监管机构。美国的各类证券市场,包括国债、市政债券、公司债、股票、衍生品市场等,由美国财政部、市政债券决策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金融业监管局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不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3)保险业监管机构
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由各州的保险监管局承担,包括市场准入以及监测检査等日常监管。
此外,各州保险监管局于1987年共同设立了全美保险监管协会,作为州保险监管局的辅助监管机构。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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