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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第三节行政强制考点汇编
考点1 行政强制概述
1.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具体形式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强制检测、约束、隔离、强制隔离、强行带离现场、强行驱散、驱逐、禁闭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
(3)扣押财物。扣押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执行罚,是间接强制的执行方式。
(2)划拨存款、汇款。划拨存款、汇款是一种直接强制执行方式。采取该种执行方式,需要由法律明确授权。目前,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只适用于税收和征收社会保险费等少数领域。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就是排除对权利人行使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阻碍.恢复原状就是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的状况。
(5)代履行。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法定性、适当性、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禁止谋取私利等原则。
考点2 重要行政强制法律规则
1.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做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做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也不得由行政机关不具备资格的其他人员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点3 银行相关行政强制规则
银行有法定行政强制配合义务:也有可能成为行政强制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规定,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期负责人批准可区分情形对其采取多种行政强制措施。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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