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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第三节合同法考点汇编
考点5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债权的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是受让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债务的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转让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须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考点6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考点7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与混同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考点8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继续履行;④定金;⑤采取补救措施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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