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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考试备考——《法律法规》第十六章考点(3)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3:37:10

 

第十六章第二节物权法和担保法考点汇编

  考点5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实现条件比较宽松,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也比较大。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6 留置

  1.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特征

  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3.要求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权利义务

  双方应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5.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考点7 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2.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性质不同、效力不同、数额限制不同。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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