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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银行考试备考——《法律法规》第十六章考点(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31 23:37:10

 

 第十六章第二节物权法和担保法考点汇编

  考点1 物权基本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追及力。

  2.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物权法》,物权的基本原则有: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3.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都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考点2 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2.方式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3.种类

  (1)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可操作性较高。

  (2)物的担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繁琐的操作手续使其实现较为困难。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债务是否履行决定了定金的得失。

  考点3 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这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考点4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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