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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考点汇编
考点1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与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上述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和工作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还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和工作: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考点2 人民币
1.人民币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2.人民币的法定管理部门
(1)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2)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3)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3.关于人民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2)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3)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4)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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