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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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行为人未实际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其罚金数额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所得计算。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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