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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北农商行经济、金融知识备考考点——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以及业务范围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7-09 20:29:58

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以及业务范围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

银行是涉及公众利益最多的金融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商业银行经营一定要稳健和安全。

(2)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是安全性的基础,没有了流动性,银行经营不可能安全。

(3)效益性原则

商业银行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在市场条件下的金融运作,效益性应该作为商业银行的重要经营原则之一。

2.商业银行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

3.贷款业务

(1)贷款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贷款种类

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是原则,信用贷款是例外。

(3)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4)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的关系人的范围、商业银行贷款应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同业拆借业务是考查的重点,建议考生重点掌握。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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