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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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提示】法律规范是静态的,一经制定,除非立法机关根据一定程序对法律进行修改,否则在其生效范围内,法律规范是不变的。
(二)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一种法律关系均以特定的法律规范为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②一种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或认可才会上升为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只有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其他社会关系并不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范中有关主体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才能够建立法律关系。
(三)种类
(四)基本构成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1)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组织(包括国家机关、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
(3)国家
【注意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
【注意 2】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等于一定有行为能力。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存在的。
2.客体
3.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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