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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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职责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挪用公司资金;
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注意】
董事、高管违规收入,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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