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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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保障义务。
3.接受消费者监督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的义务。
(1)普通商品或服务瑕疵处理规则:依规定或约定退货——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退货。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无理由退货:①仅适用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②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③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④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3)不合格商品退货: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9.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1.尊重消费者信息自由的义务。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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