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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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顺序请求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等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5)保全手续欠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6)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7)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票据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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