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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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4.定金
(1)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替代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定金的适用
第一,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第二,“定金罚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同时适用。
5.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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