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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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58条的规定,社会组织要取得法人资格即成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以下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一定一致,该不一致以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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