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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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护制度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要求节约用地,禁止破坏、闲置、荒芜耕地。
2.耕地征收审批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耕地征收补偿制度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5.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宅基地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村民经过审批取得宅基地后,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得非法转让,但随房屋一起转让的除外。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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