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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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考点】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考纲要求】了解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考点提炼】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该规定,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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