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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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
(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不得在批准的营业场所之外接受客户委托和进行清算、交收。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不得利用职业之便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
(11)不得为他人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提供方便。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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