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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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总结】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和其他合法方式。
1、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触发要约收购。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2、协议收购
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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