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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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成员大会
2.执行机构——理事会
3.监督机构——执行监事或监事会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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