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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农信社招聘最新备考考点——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21 21:52:59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抵押权的标的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清偿债权的顺位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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