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证券市场主体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2 17:37:45
(七)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与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1.证券金融公司概述
(1)公司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职责和定位。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履行下列职责:
①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②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③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④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3)我国证券金融公司虽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因为其开展转融通业务,所以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
(4)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也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业务规则
(1)证券金融公司开立转融通的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①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②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③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适当性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了解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证券金融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3)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与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4)证券公司开立转融通证券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5)保证金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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