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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2 17:37:45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2.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获得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且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3.证券公司依法可以从事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封闭运行。

(2)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集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的区分;客户资产必须托管;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

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业务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七、融资融券业务

1.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2.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一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5.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1.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2)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1)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2)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中间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3)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4)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5)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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