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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机构投资者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6-02 17:37:45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其实质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证券市场的过渡性制度。

QF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严格,这有利于国内市场投资者素质的提高以及市场的稳定

我国要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对各种类型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等条件要求如下: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由此看来,能够满足中国QFII资格审查条件的,一般而言都是经营时间较长、运作规范、管理资产经验丰富的境外机构,其目的是为吸引境外机构进行中长期投资,维护市场中长期稳定的导向。

2.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有严格限制,体现渐进式原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批准的交易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

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股指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就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单个境外机构的投资限额与国内基金一样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份的10%;全部境外机构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为30%。

3.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机构汇出汇入资金进行监控,稳定外汇市场

2011年12月16日,开启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试点。经审批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可以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RQFII与QFII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募集的投资资金是人民币而不是外汇;

第二,RQFII机构限定为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第三,投资的范围由交易所市场的人民币金融工具扩展到银行间债券市场;

第四,在完善统计监测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和便利对RQFII的投资额度及跨境资金收支管理。

(五)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经一国金融管理当局审批通过、获准直接投资境外股票或者债券市场的国内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下通过基金形式募集一定额度的人民币资金,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国外证券市场,其汇回的资本利得、股息红利等经审核后可转为本币的一种市场开发机制。

QDII制度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1)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2.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1)QDII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①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②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③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④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⑤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⑥远期合约、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⑦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除可投资于上述金融产品或工具外,还可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私募基金。

(2)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QDII基金的境外投资需遵循一定投资比例限制,包括: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3.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1)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2)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3)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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