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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法律法规》必背内容数字篇(19 )——证券资产管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5 22:01:49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数字条件: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

  (2)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家庭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7.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工作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检查年度报告、内部稽核年度报告和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0.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1.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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