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风险有不同的分类。按照风险事故的来源,风险可以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按照风险发生的范围,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按照诱发风险的原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在具体管理风险时,一般按照诱发风险的原因来对风险进行分类。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信用风险既存在传统的贷款、债券投资等表内业务中,也存在于信用担保、贷款承诺及衍生产品交易等表外业务中。信用风险对基础金融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影响不同。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1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指出,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其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的最大化。
(三)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中国银监会规定,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操作风险可分为人员因素、内部流程、系统缺陷和外部事件四大类别,并由此分为内部欺诈,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事件,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事件,实物资产损坏,信息科技系统事件,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等七种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失的事件类型。
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银行账户不同,操作风险广泛存在于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领域,具有普遍性,却不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盈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除了应当做好流动性安排之外,还应当重视和加强跨风险种类的风险管理。从这个角度来说,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更是体现商业银行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9月发布了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2)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3)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4)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5种情况。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除特殊情形外,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最低监管标准。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五)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时,由于别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已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三大类。
国家风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商业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中国银监会于2010年6月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明确,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该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六)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商业银行通常将声誉风险看作是对其经济价值最大的威胁。
中国银监会于2009年8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法满足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它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
从狭义上讲,法律风险主要关注商业银行所签署的各类合同、承诺等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力。从广义上讲,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的还有违规风险和监管风险。
(八)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认为,战略风险是指经营决策错误,或决策执行不当,或对行业变化束手无策,而对商业银行的收益或资本形成现实和长远的不利影响。
战略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战略目标缺乏整体兼容性;二是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存在缺陷;三是为实现目标所需要的资源匮乏;四是整个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难以保证。
同声誉风险相似,战略风险也与其他主要风险密切联系且相互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多维风险。
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中,上述八大类风险通常交错产生且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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