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银行《法律法规》第八章考点(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07 22:36:18
第八章第二节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考点汇编
考点 理财产品分类与销售管理
1.理财产品分类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理财客户风险评估问卷基本模板》说明,理财产品按照风险分类有以下几种:
(1)极低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极低风险等级产品,包括各种保证收益类产品,或者保障本金,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概率极低的产品;
(2)低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低风险等级产品,包括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概率低的产品;
(3)中等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中等风险等级产品,该类产品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较高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较高风险等级产品,存在一定的本金亏损风险,收益波动性较大;
(5)高风险产品:经各行风险评级确定为高风险产品,本金亏损概率较高,收益波动性大。
按照适合性原则,这些投资不同风险等级产品的投资者应具有不同等级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
2.按照投资标的,理财产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货币型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股票类理财产品、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QDII基金挂钩类理财产品、另类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其中货币类理财产品挂钩于利率、外汇等,信贷类挂钩于信用,组合投资类和结构性产品挂钩类别较多。
3.银行理财产品按交易类型可分为两类:开放式产品和封闭式产品。与基金类似,开放式产品是总体份额与总体金额都是可变的,即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者赎回的理财产品。而封闭式产品是总体份额在存续期内不变,而总体金额可能变化的理财产品。对于封闭式产品,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既不能申购也不能赎回,或只能赎回不能申购的理财产品。
4.银行理财产品按期次性可分为两种:期次类和滚动发行。期次类产品只在一段销售时间内销售;而滚动发行产品,是采取循环销售的方式,这样投资者可以进行连续投资,拥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2.理财产品风险分级
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2)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3)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
(4)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5个等级.即从风险一级至风险五级。
风险评级超过五级的.应同时对外披露其与五个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
3.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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